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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9 作者: 来源: 字体[ ]

LLDR—2017—01021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醴政办发〔20173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醴各单位:

《〈醴陵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7




《醴陵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醴陵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醴政发2017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绿线所划定的公共绿地(即各种公园、游憩林荫带)、居住区绿地、交通绿地、附属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风景区绿地(即风景游览区、休养区、疗养区等),此外还包括城市水面、道路广场以及其他性质用地中的绿地。

本实施细则所称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城市绿地。

第三条  城市绿地须以《醴陵市城市总体规划》、《醴陵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0—2020)》为依据,确定布局、位置,同时必须符合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并随着相关规划修编的调整而修订。

第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都要达到《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的标准,并严格按照《醴陵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0—2020)》中明确的相关指标进行控制。配套绿地的核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配套绿地面积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表面积计算。

(二)改建项目需进行集中绿化建设的配套绿地面积,以规划施工图设计阶段初步审查意见为准,不得自行降低。

(三)建设用地内的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如游泳池、篮球场等)、消防水池、停车场,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四)城市道路绿地(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五)建设项目内配套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单独核算配套绿地面积。

第五条  集中(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居住区人均不小于1.2 m2,且不低于居住区建设总用地面积的10%

单块集中(公共)绿地应符合以下要求:面积大于400 m2,宽度大于8.0m,并可布置一定的游憩活动设施。

集中(公共)绿地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合理布局、乔灌草结合,适地适树,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小于集中(公共)绿地面积的80%,小于80%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计算。

第六条  配套绿地面积距多层及以下建筑物外墙1.0m起算,距高层建筑物外墙1.5m起算。如建筑物底层架空的内部绿化与外部绿地联为一体的,自架空底层建筑物外墙基起计算绿地面积。

第七条  新建项目附属绿地原则上不得架空,居住区如确因条件限制需要架空,经批准,配套绿地可部分架空,架空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配套绿地总面积的40%

改造项目和城市中心区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经批准,配套绿地可部分架空,架空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配套绿地总面积的50%

第八条  架空平台绿化是指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顶层上面具有一定覆土深度的绿化形式,其中半地下的应与城市道路相联系,至少有一面与城市道路标高基本一致,并具有公共性。城市建设项目架空平台绿化应有利于提高城市生态环境和绿化景观质量,并有利于附近居民休憩活动,提升城市公共空间品质。

架空平台绿化经市园林局审定后,可按不同情况不同比例冲抵集中绿化面积。架空平台绿化面积计算范围从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外1.0m起算。种植土层深度指种植土的实际深度,不包括架空平台屋顶板、防水层和排水层构造厚度,其中防水层和排水层总厚度一般按30厘米计算且绿化面积占架空平台的面积不得低于80%。根据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种植土层深度不得低于0.4m,具体按以下办法折算冲抵:

(一)种植土深度为0.4m—1.5m时,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4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二)种植土深度大于1.5m时,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10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第九条  多层建设项目(建筑高度小于24.0m的建筑、居住建筑8层以下)与低层建设项目的屋顶绿化,绿化种植土层深度大于0.4m、宽度大于4.0m、面积大于80.0 m2并便于人们使用的,经市园林局审定后,可按其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2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但冲抵的比例不得大于规定指标的10%

第十条  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可计入配套绿地,其面积不得大于配套绿地面积的10%

第十一条  行道树按1.5 m2/株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植草砖铺地及其缝隙内的少量绿化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三条  居住区种植乔木的室外停车场,以种植槽方式种植乔木的,种植槽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配套绿地;种植的乔木胸径(离地1.2m处树干直径)大于8.0cm的,按实际覆盖面积的70%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绿色图章审批制度。

(一)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建。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报建时须向市住建局提供绿化设计方案(包括规划总平面图、建筑立面图、绿化景观设计总平面图、植物种植设计图、体现设计意图的透视图、鸟瞰图、景观小品效果图等)。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园林局负责对绿化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审查意见;于建设单位提交修改方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正式审定。大型或重要项目配套绿化规划设计,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园林局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方案审查会议。绿化设计方案经审定且加盖醴陵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技术审核专用章后,方可向建设单位颁发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配套绿化工程建设监管。经批准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须在开工前10天,向市园林局提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绿化施工图,市园林局对绿化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加盖醴陵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技术审核专用章。再由建设单位填写醴陵市园林绿化工程开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批准开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确实需变更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住建局和市园林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市园林局在工程质量现场监管时要严格执行《醴陵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及时纠正各种不规范行为。

(三)竣工验收环节纳入市住建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内进行。新、扩、改建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市园林局对其绿地率、绿化设计方案、设计变更、竣工图进行审查。资料和现场实物验收合格,市园林局在相应资料上加盖醴陵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工程验收专用章后,报市住建局备案,方可核发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市财政局才能为其办理财政评审和资金结算手续,该工程项目方能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配套绿化工程招投标手续和相关合同书[招(邀)标通知书、投标报价书、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文书];配套绿化工程开工报告;加盖醴陵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技术审核专用章的施工设计图纸;经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配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各项分部工程施工资料及中间验收记录、监理评估报告);配套绿化竣工图及工程结算书;配套绿化工程养护措施;配套绿化工程施工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配套绿地未达到《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经市园林局认可后均须实行异地绿化,直到验收合格为止。

第十六条  异地绿化的地点由市园林局根据《醴陵市绿地系统规划(2010—2020)》明确的公共绿地确定,原则上在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的辖区范围内选择。市园林局负责提供异地绿化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并监管项目建设严格履行异地绿化建设全过程。

第十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或者移伐、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市园林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并指导建设单位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或恢复方案以及依法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移伐、修剪城市树木》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9日印发


文     号

醴政办发[2017]35号

责任部门


生效日期

2017.12.29

索 引 号


信息来源

醴陵市法制办  

失效日期

2022.12.29

主 题 词


统一编号


LLDR-2017-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