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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8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引?号?:103/2018-0234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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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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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DR—2018—01004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醴政办发〔2018〕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醴各单位:
《醴陵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醴陵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3 灾情信息管理
3.1 信息报告
3.2 信息发布
4 灾害预警响应
4.1 预警信息
4.2 启动条件
4.3 启动程序
4.4 预警响应措施
4.5 预警响应终止
5 应急响应
5.1 Ⅳ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4 Ⅰ级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4 其他设施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支持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救助款物监管
8.2 宣传、培训和演练
8.3 奖励与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株洲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组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作用。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醴陵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民政局局长任副主任,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局、市供电公司、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经科信局、市环保局、市文体广新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食药工商质监局、市气象局、市人武部、市消防大队、市慈善会、市红十字会、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醴陵火车站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减灾委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制定全市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减灾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上级、境内外慰问团和核灾救灾工作组的有关接待工作。
2.2.2 市减灾办
承担全市抗灾救灾减灾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镇(街道、长庆示范区)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并提出对策;协调有关单位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负责组织灾区联合工作组,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2.3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
市民政局 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各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办工作。
市委宣传部 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引导舆论客观报道;将防灾减灾救灾有关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市发改局 安排重大专项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市财政局 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市农业局 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等自然灾害监测、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市林业局 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以及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市商务局 保证灾区的粮食供应。
市水利局 掌握、发布汛情、旱情,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管理工作和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
市住建局 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市政基础设施的灾后结构鉴定、恢复重建规划、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组织抢修被毁公路、桥梁。
市卫计局 负责灾后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
市供电公司 负责灾区电力设施恢复工作。
市公安局 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加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罪;疏导交通,协助开展紧急疏散转移、解救群众。
市教育局 指导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市经科信局 按照上级科技部门的要求,安排抗灾救灾科研项目,负责地震监测和震害防御,积极开展防震减灾宣传工作。
市环保局 组织、协调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与评估。
市文体广新局 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统计局 协助分析灾害信息统计工作。
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检测认定救灾物资报废标准,对本市企业生产的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并依法组织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市安监局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参与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气象灾害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市人武部 组织、协调驻醴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必要时,协助灾区进行灾后恢复重建。
市消防大队 协助抢险救灾;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市慈善会 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市红十字会 开展救灾工作;视情在本辖区内开展社会募集、管理、接收、分配并监督分发救助款物;必要时征募志愿者参与救助工作,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提请上级红十字会呼吁国内、国际援助。
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 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信保障。
醴陵火车站 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抢修被毁铁路。
3 灾情信息管理
市民政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3.1 信息报告
3.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市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株洲市民政局报告。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失踪)人口1人以上3人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市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株洲市民政局报告。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失踪)人口3人以上10人以下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市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株洲市民政局报告,并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株洲市民政局报告,并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3.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民政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株洲市民政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3.1.3 对干旱灾害,市民政局应在旱情初现、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核实上报结果。
3.1.4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减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3.1.5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要联合相关部门在3日内开展灾情核查评估,进一步核定灾情数据,10日内完成灾情核报。
3.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市减灾委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灾害预警响应
4.1 预警信息
有关单位发布气象灾害、地震趋势、汛情、旱情、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及时通报市减灾办。
4.2 启动条件
有关单位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4.3 启动程序
市减灾办根据各灾害信息管理单位的预警预报,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研究应对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及时预警。
4.4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后,市减灾办立即组织协调相关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报告、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单位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工作及应对工作情况。
(5)根据预警响应需要,适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株洲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国家民政部报告相关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5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发展为灾害后,市减灾办决定解除预警。
5 应急响应
市减灾委根据突发性灾害的危害程度,设定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3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200户)以上1000间(300户)以下;
(4)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1%至3%;
(5)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0.6%至0.8%。
(6)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7)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立即向市减灾委报告,由市减灾委启动应急预案。
5.1.3 响应措施
(1)市减灾办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减灾委。
(2)市减灾委部署抗灾救灾工作,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株洲市减灾办,必要时请求株洲市减灾委给予支持。
(3)市民政局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与灾区信息畅通,24小时联络。
(4)市减灾办及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
(5)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下拨市级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市减灾办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市卫计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7)市减灾委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督促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5.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株洲市民政局。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300户)以上2000间(600户)以下;
(4)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3%至5%;
(5)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的0.8%至1.0%;
(6)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7)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立即向市减灾委报告,市减灾委立即上报株洲市减灾办,并请求立即启动预案。根据株洲市减灾委的指令,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接到上级指令之前,相关单位在我市减灾委指挥下进行先期处置。
5.2.3 先期处置措施
(1)市减灾办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减灾委。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株洲市减灾办。
(2)市减灾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及受灾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市减灾委派出工作组、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市减灾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单位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5)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向上级民政、财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上级和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单位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市卫计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市减灾委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督促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600户)以上3000间(900户)以下;
(4)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5%至10%;
(5)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的1.0%至2.0%;
(6)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7)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立即向市减灾委报告,市减灾委立即逐级上报上级减灾办,并请求立即启动预案。根据上级减灾委的指令,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接到上级指令之前,相关单位在我市减灾委指挥下进行先期处置。
5.3.3 先期处置措施
(1)市减灾办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减灾委。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减灾办。
(2)市减灾委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街道、长庆示范区)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率有关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市减灾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向上级民政、财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上级和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市交通运输局及有关单位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市卫计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减灾办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市减灾委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督促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900户)以上;
(4)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10%以上;
(5)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2%以上。
(6)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或50万人以上。
(7)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立即向市减灾委报告,市减灾委立即逐级上报上级减灾办,并请求立即启动预案。根据上级减灾委的指令,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接到上级指令之前,相关单位在我市减灾委指挥下进行先期处置。
5.4.3 先期处置措施
(1)市减灾办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减灾委。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减灾办。
(2)市减灾委主持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街道、长庆示范区)主要负责人参加,对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率有关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市减灾办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向上级民政、财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上级和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单位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市卫计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疏导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市人武部根据有关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装卸、发放救灾物资。
(8)市发改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科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9)市减灾办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10)市减灾委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督促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市民政局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民政局组织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季生活困难情况,会同镇、村民政专干及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评估,核实情况。
6.2.2 市民政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株洲市民政局备案。
6.2.3 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中央、省、株洲市和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冬、春季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保障。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1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市减灾办将本市因灾倒塌房屋情况报株洲市民政局。
市减灾办会同有关单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因灾倒塌房屋等灾情评估,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和株洲市民政局。
6.3.2 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倒损房屋评估结果,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拟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用打卡的社会化发放方式,及时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6.3.3 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当地民政办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收到民政办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6.3.4 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它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依法依规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4 其它设施重建
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市文体广新局、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金融办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灾区教育、医疗、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按照救灾工作分组负责、救灾资金分组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并逐步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7.1.1 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每年综合考虑有关单位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财政局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建立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以及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以公用通信网为平台,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信息的传送畅通。
7.3.2 加强市、镇两级灾情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市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单位之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保障
7.4.1 市减灾委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摄(录)像机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和装备。各有关单位要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市民政局要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各级各类自然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和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培育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5.2 组织有关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各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兼职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支持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表彰等工作。
7.6.2 建立健全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形成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7.6.3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8 监督管理
8.1 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与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减灾办负责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增强灾害应急救助能力。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违反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市减灾办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民政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9.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印发
文 号 | 醴政办发[2018]6号 | 责任部门 | 生效日期 | 2018.4.8 | |
索 引 号 | 信息来源 | 醴陵市法制办 | 失效日期 | 2023.4.8 | |
主 题 词 | 统一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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