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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DR-2017-09001
关于印发《醴陵市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市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醴陵市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醴陵市司法局 醴陵市财政局
2017年 7 月 3 日
醴陵市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
实施细则(试行)
醴司发〔2017〕2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司法厅和湖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湖南省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平安醴陵、法治醴陵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株洲市贯彻〈湖南省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主要原则
(一)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的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纠纷。
(二)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实行以案定补、财政保障
的原则。
(三)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为个案补贴奖励。
(四)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并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适时上调奖励标准。该项经费不得与司法行政部门其它经费项目混列,也不得因列有此项经费而削减司法行政部门其它工作经费。
二、案件分类和奖励标准
根据矛盾纠纷案件的性质、规模大小、调解难易程度、社会影响等情况,将矛盾纠纷分为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纠纷、重大矛盾纠纷和特别重大矛盾纠纷四类,并明确相应的奖励标准如下:
(五)一般矛盾纠纷。是指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产生的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
一般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奖励标准:每件100元(口头调解或简易程序调解成功的案件每件50元)。
(六)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认定为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1、涉案标的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涉及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3、久调不结或调解成功后出现反复,可能导致矛盾纠纷升级激化事件。
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奖励标准:每件200元。
(七)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
1、涉案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
2、多年累积、反复性大、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3、涉及5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4、多人多次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5、引发重特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
6、县市级及县市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督办或四大家领导交办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重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奖励标准:每件500元。
(八)纠纷情节特别复杂、社会影响特别严重、调解难度特别大、县市级及县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反复督办的矛盾纠纷,可认定为特别重大矛盾纠纷。
特别重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奖励标准:每件不低于1000元。
(九)矛盾纠纷案件的类别,由市司法局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部门根据申报情况进行审核,送市财政部门予以确认。相应的“以奖代补”奖励金额也按此程序进行报批。
三、实施办法
(十)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奖励对象主要为在我市依法成立并在市司法局登记备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且人民调解案卷制作规范完整的案件,经费由市财政保障;市司法局根据预算经费来确定“以奖代补”的奖励范围。
(十一)市司法局建立由专人负责管理的“以奖代补”案件台帐,联合市财政局对成功调解的案件逐级核实把关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十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下季度的第一个月。“以奖代补”资金由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领取后,再分发到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员。
(十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调解案件,不列入“以奖代补”奖励范围,已发放的奖金予以追回:
1、已达成协议,但未履行到位的;
2、已调解成功,但当事人事后反悔甚至又因同一事提起诉讼或上访的;
3、所调矛盾纠纷为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适用人民调解的;
4、财政另有专项经费保障的;
5、驻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已收取诉讼费等费用的。
四、工作要求
(十四)市司法局、各司法所以及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科学建立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工作台帐,认真做好人民调解成功案件统计、分类、核查、申报、审核、奖金发放等每个环节的工作,着力健全以人民调解案件(卷)评查制度为核心的“以奖代补”各项制度。
(十五)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资金属于专项经费,必须确保专款专用、奖到个案。要加强人民调解案件统计和“以奖代补”经费管理工作,对空报、虚报、伪造调解案件骗取奖励经费的,以及冒领、挤占挪用、侵占、私扣奖励经费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取消涉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该年度发放的全部奖金,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十六)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司法所和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年度考评范围。市司法局和市财政局将加强督导,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其它事项
(十七)本细则即日起实施;
(十八)本细则由司法局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