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 2、受理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由县级以上(含)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4、反馈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审批通过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收缴其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另册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记表,并为申请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公安局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 2、受理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由县级以上(含)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4、反馈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审批通过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收缴其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另册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记表,并为申请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公安局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等法定凭证。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变更辅项信息的申请。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 3、打印表簿:由户口登记机关收缴其原户口簿内页,另册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记表,并为申请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公安局
申请变更民族: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及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申请更正民族: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记载了正确民族信息的原始依据(如原户口簿、身份证、迁移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档案等)及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 2、受理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4、反馈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审批通过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收缴其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另册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记表,并为申请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公安局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凭迁移证落户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凭其它合法有效证件落户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原始凭证。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记载了正确年龄信息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 2、受理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4、反馈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审批通过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收缴其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另册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记表,并为申请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公安局
1、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出生证明材料、居委会(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与补录人员见面谈话的调查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2、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和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年满16周岁的还需提供近期标准证件照2张)。 3、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人员: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本人或亲属书面申请(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4、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和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补登、补录人口信息审核表》。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对补登户口人员为年满16周岁以上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4、反馈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审批通过的,为申请人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居民户口簿(或内页)。 1、提出申请:由婴儿亲属向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收养婴儿户口登记,须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反馈结果:对于收养婴儿户口登记,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由户口登记机关为婴儿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居民户口簿(或内页)。
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公安局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供接生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系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身份证件)。 2、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1、提出申请:由婴儿亲属向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收养婴儿户口登记,须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反馈结果:对于收养婴儿户口登记,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由户口登记机关为婴儿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居民户口簿(或内页)。
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公安局
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1份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份 合法收养证明 1份 住房所有权 1份 户口迁移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1份
受理→材料审核→审批→登记→打印并发放准迁证→缴费→办结
准迁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 省物价局、财政厅[2000]湘价费字第23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公安局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等人员户口迁出: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凭肄业证明材料;转学的学生凭转学证明材料,以及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公民参军服兵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4、公民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出国或赴台定居的,还需提供公民所获取的定居地定居证明;去港、澳定居的,还需提供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户主或家属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迁出申请。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 3、打印表簿:打印户口迁移证,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印章(属注销的无需打印)。在迁出(注销)人员常住户口登记表“何时何因迁往何地”栏内注明迁出(注销)户口的时间、原因,收缴迁出(注销)人员居民户口簿内页。
免征户口迁移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收取的工本费)。 免征户口迁移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收取的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公安局
需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和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委会(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4)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1、提出申请:由死亡公民的亲属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死亡注销申请。 2、受理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 3、填写表簿:户口登记机关在死亡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何时何因注销户口”栏内注明注销户口的时间、原因,收缴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公安局